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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辦理前條訓練課程機關(構),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大學精神醫學、心理衛生系、所或科。
三、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專業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四、區域醫院以上教學醫院或精神專科教學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