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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於前條網站登錄及傳輸之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備查之文件、資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