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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衛生財團法人:
(一)收入:孳息收入、社會資助、政府補助款、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成本與費用:作業服務費用、管理費用及募款費用。
(三)業外利益與損失。
二、醫療財團法人:
(一)醫務收入:門急診收入、住院收入及其他醫務收入。
(二)醫務成本:人事費用、藥品費用、醫材費用、折舊費用、租金費用、事務費用及其他醫務費用。
(三)營運費用:教育研究發展費用、醫療社會服務費用、薪資費用、租金費用、水電瓦斯費及其他營運費用。
(四)非醫務活動收益:利息收入、投資收入、租金收入、研究計畫收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捐贈收入及其他非醫務收益。
(五)非醫務活動費損:董事會費用、利息費用、租金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投資損失、捐贈費用、募款活動費用、研究計畫費用及其他非醫務費損。
前項經費預算編製之格式,衛生財團法人如附表二,醫療財團法人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