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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營運活動表係反映衛生法人報導期間永久限制用途淨資產、暫時限制用途淨資產、無限制用途淨資產及總淨資產於本期之變動情形,其內容如下:
一、收入:指本期因營運行為或捐贈人無償贈與獲得之收入,含孳息收入、社會資助、政府補助款、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重分類:指因目的達成及限制解除等原因,致使同時增加一類淨資產與減少另一類淨資產之情形。
三、成本與費用:指本期為從事創設宗旨活動所發生之作業服務費用及進行行政管理及募款活動產生之後勤行政費用。作業服務費用應按作業服務別分別列示各費用性質;後勤行政費用則依管理費用及募款費用列示各費用性質。
四、業外利益與損失:指本期非因經常營運活動所發生之收益及費損,例如利息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資產減損損失及其他損益。
五、其他淨資產變動:指本期淨資產之其他變動,例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未實現重估增值等。
六、所得稅費用(或利益):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淨資產變動中,與本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七、淨資產變動:指本期淨資產之稅後淨變動。
八、期初淨資產餘額:指前一年期末淨資產結轉本期之餘額。
九、期末淨資產餘額:指本期淨資產變動與期初淨資產餘額之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