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前條流動負債之會計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或透支之款項;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二)向金融機構、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揭露。
二、應付票據:指應付之各種票據;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因營運而發生與非因營運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四)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揭露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三、應付帳款:指因賒購原物料、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債務;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因營運而發生與非因營運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四、其他應付款:不屬於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及應付薪資等。
五、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六、預收款項:指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其應按主要類別分別列示,有特別約定事項者,應予揭露。
七、負債準備-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流動負債。社福法人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應認列負債準備。
八、存入保證金-流動:指收到存入供保證用之現金或其他資產。
九、其他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流動負債。
不能歸屬於前項流動負債之各類負債,應分類為非流動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