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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社福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其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