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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省級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