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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意願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者,應向醫療機構為之;醫療機構應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更新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