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核定施術醫院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逾期者,應依第二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