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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案件不符規定得予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