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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或不合程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三十日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