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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請求權人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產婦懷孕期間之孕婦健康手冊(包括歷次產前檢查紀錄)。
二、產婦生產過程之醫療機構病歷摘要或助產機構紀錄;涉及二以上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者,均應檢附。
三、產婦懷孕期間有慢性疾病或與生產事故相關之其他疾病診察與治療者,其病歷摘要;涉及二以上醫療機構者,均應檢附。
四、申請人與受害人之關係證明。
五、申請死亡給付者,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六、申請重大傷害給付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診斷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