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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主管機關對經辦之生產事故救濟事件,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
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及性別之案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