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生產事故救濟款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受領生產事故之救濟給付,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亦不得為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