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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專科護理師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內,訓練專科護理師於訓練醫院之訓練期間內,始得執行醫療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