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生物資料庫之生物醫學主管及資訊主管,其資格及職責如下:
一、生物醫學主管:
(一)具醫師、醫事檢驗師證書或生物、生命科學相關系、所、院碩士以上學位,且有生物醫學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二)督導、維護生物資料庫生物檢體之採集、保存、運用、銷毀之品質管理,及其他與生物資料庫之生物醫學有關事項。
二、資訊主管:
(一)具資訊相關系、所、院碩士以上學位,並具資訊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二)督導、維護生物資料庫資料、資訊之安全管理,及其他與生物資料庫之資訊安全有關事項。
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保存於二個以上處所時,應於每一處所置生物醫學主管一人。但處所於同一或毗鄰建築物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倫理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生物資料庫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