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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偏遠、離島地區醫院,指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所屬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院)地理位置、功能任務公告之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