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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醫院院長、副院長及分院長之遴用,應組成遴選小組,本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但本部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依相關人事法規,商請借調符合遴用資格,且經教育部審定具有教授、副教授資格者,或由本部指派符合遴用資格者擔任之。
依前項但書規定,借調擔任區域醫院院長者,應具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