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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並應限期退還超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