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設置者經依前四條規定處罰者,其實際為行為之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之人如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並依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