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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醫院得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程序,申請許可設置國際醫療病床。
國際醫療病床應設置於醫院內獨立區域,並與非屬國際醫療之病床有明顯區隔。
設置國際醫療病床所需之醫事人力,準用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人員之規定;醫療服務設施,準用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急性一般病房之規定。
國際醫療病床僅得收治不具本國籍,且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醫院設置國際醫療病床,不得作為國際醫療以外之用途,且不得減損我國人民就醫權益。但中央主管機關於發生重大、緊急事件時,得令其一部或全部病床供作指定用途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