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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齒模技術員之業務範圍,以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限。
齒模技術員從事前項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由其從業處所至少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