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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