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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獎勵對象,應至少提供下列一項服務內容:
一、提供病人社區追蹤與關懷、病人與家屬之心理支持、衛生教育及協助社區照護與復健。
二、提供就醫、就業、社會福利、教育等資源連接轉銜服務。
三、協助處理病人突發性緊急醫療及危機事件之服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