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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保存庫審查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審查費收取費額如下:
一、申請許可: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同一機構同時申請許可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同一機構同時申請許可效期展延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
保存庫申請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
(一)每一案檢查之審查費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查核人員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