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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