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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牙體技術所應就其業務製作紀錄,並連同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妥為保管。
前項紀錄及書面文件,至少應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