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認可得辦理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業務
之語言治療團體,應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語言治療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
採認與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