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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補償金者,應以書面為之;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
二、指定撥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者,該金融機構之名稱及帳號。
三、申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釋明前項第一款內容之文件。
二、足資釋明於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罹患漢生病且現仍生存之文件。
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指定撥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者,其存摺封面影本。
同時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補償金者,其第一項之申請書應併載明入住療養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入住期間,並檢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