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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條例施行前罹患漢生病,而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至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如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屬,發給其遺屬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一次撫慰金。
前項撫慰金之發給,於遺屬有二人以上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其中任一人後,應共同具領之,並準用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