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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填具轉診單(如附表),併同病歷摘要交付隨行救護人員;必要時得先以傳真或電子文件方式送達接受轉診之醫院。
前項救護人員應於轉診單上記載救護紀錄,併同病歷摘要交付接受轉診之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