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設備、人員、及其專長能力之限制,難以確定緊急傷病之病因或提供完整之診療時。
二、傷病患負荷量過大,經調度院內人員、設備或設施,仍不能提供必要之處置時。
前項轉診調度情形,應記載於病歷,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