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延長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之申請,應於原許可強制住院期間屆滿前十四日為之。
前項申請,應檢附前條所定文件及前次強制住院許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