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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指定機構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
二、通報表。
三、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
四、保護人之意見書。
五、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及病歷摘要。
六、審查會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於保護人未確定前之申請案件,應於保護人確定後立即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