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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