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第十條第三款第二目醫療社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社員權益,其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出資額:指社員對醫療社團法人所投入之資本,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出資額之種類、表決權分配方式及結餘分配方式等,均應註明。
二、資本公積:指醫療社團法人與社員間之出資額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出資額溢價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產生者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由業務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法定盈餘公積: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應提撥之營運基金。
(二)特別盈餘公積: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應提撥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與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及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社員總會決議由結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指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
(四)待彌補虧損:指未經彌補之虧損。
四、社員權益其他項目:指造成社員權益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包括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換算調整數及金融工具未實現損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