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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血液製劑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捐血機構對於所採集之血液原料,得自為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
捐血機構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收取工本費用;其費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