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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呼吸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資格條件:
一、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
二、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
續教育證明文件。
自取得呼吸治療師證書發證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不受前項第
二款規定資格條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