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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心理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執業執照
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
請補發;原發之執業執照作廢。
心理師執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
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