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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前二條完成繼續教育證明審查認定及心理師繼續教育課
程及積分採認,應訂定作業規章,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