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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許可時,應載明許可執業類別、執業地點及許可期間。
前項執業地點有變更時,申請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但有前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第一項許可期間屆滿,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三條第三款之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