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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對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之地區,得為必要之限制

主管機關基於臺灣地區醫事人力政策及人員管理之考量,對於依第三條規
定所為之申請,得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