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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對於前條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檢具之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三、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四、違反醫事相關法律,受停業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未
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