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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醫事檢驗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三、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