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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
之醫事檢驗師,其應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日期,依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
日期。
前項醫事檢驗師於本辦法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後,原發執
業執照所載應辦理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前,首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變更
執業處所或復業者,其繼續教育積分之計算,依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