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放射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