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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人體移植用器官、組織、細胞之輸入,申請單位應就實際輸入數量,使用或分配情形,製作紀錄妥為保存至少十年,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