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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取得核准文件。
二、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與核准文件登載內容不符。
三、違反前條規定,洩漏他人秘密。
四、將原申請非移植用途之器官、組織或細胞,轉為人體移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