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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為許可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得邀請專
家、學者組成活體肝臟捐贈移植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八人至十二人,其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
上委員為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推定一人為主席。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委員會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