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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醫院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不得附設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
百零一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奠祭設施者,得自本條例修
正施行之日起,依本辦法規定繼續使用五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
醫院依前項所定繼續使用之奠祭設施如有損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於原核准範圍內修建,繼續使用至期間屆滿。
醫院應定期將其附設之奠祭設施使用量及容量等基礎資料,報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備查。